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衡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管理费用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金会高效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衡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衡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费,是指教育基金会为保障其自身正常运转、开展业务活动及管理项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三条 管理费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管理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
(二)必要性原则:管理费应用于维持基金会日常运行和项目管理的必要支出。
(三)经济性原则: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开支标准与规模,有效降低管理成本。
(四)透明性原则:管理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须定期公开,接受捐赠人、理事会及社会监督。
(五)效益性原则: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与有效性,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 本教育基金会为非公募慈善组织,其年度管理费用的支出标准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费的来源与提取
第五条 基金会管理费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捐赠协议中明确约定可用于管理费的捐赠资金;
(二)基金会自有资金增值收入中按规定比例划拨的部分;
(三)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条 管理费的提取,均须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并尊重捐赠协议约定:
(一)非定向捐赠的管理费提取,不超过前述规定设定的比例上限;
(二)定向捐赠的管理费提取,严格遵循捐赠协议约定;协议未约定的,不得提取。
第三章 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管理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日常工作经费:包括办公场地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办公设备及用品的购置与维护费、邮电通讯费、网络服务费、业务接待费等。
(二)人力资源成本:包括教育基金会专职及兼职工作人员的劳务补贴、专家评审费、咨询费等。
(三)宣传与筹资费用:为服务母校办学事业发展、提升基金会影响力、募集资金所开展的宣传活动费用、媒体合作费、宣传品制作费、网站建设维护费、筹资活动经费、与地方校友组织和大型捐赠人的联络费等。
(四)项目执行与管理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管理性支出,如项目调研、评估评审、审计、监测、差旅费、会议费等。
(五)机构运行费用:包括理事会会议费、年检费、审计费、法律顾问费、银行手续费等维持机构运行所必需的费用。
(六)其他与教育基金会运行和管理相关的必要支出。
第八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管理费:
(一)与教育基金会宗旨和业务活动无关的支出;
(二)各类非法支出、罚款、赞助、对外捐赠等;
(三)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预算与审批权限
第九条 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编制年度管理费用预算,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后严格执行。各项费用支出均须控制在年度预算总额之内,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 管理费的支出审批实行分级授权制度:
(一)单笔支出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
(二)单笔支出在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
(三)单笔支出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所有管理费用报销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并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公开
第十二条 教育基金会理事会有权对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主动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衡阳师范学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管理费年度提取和使用情况,须依法接受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
第十四条 教育基金会应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官方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具体用途及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捐赠人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教育基金会可根据需要,制定专项使用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衡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衡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管理费使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