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衡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的接待管理,防止铺张浪费,促进廉洁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衡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衡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衡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管理费使用办法》,并参照《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教育基金会募捐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接待,是指教育基金会为服务衡阳师范学院建设发展,开展社会捐赠引进、校友资源汇聚、合作项目推进等相关工作需要而组织的接待活动。
第三条 教育基金会接待工作应遵循服务衡阳师范学院发展、有利于募捐、勤俭节约、高效透明、依规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 接待费用属于教育基金会管理费的组成部分,在“日常工作经费”科目中列支。
第二章 接待流程与标准
第五条 教育基金会接待活动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经办人应如实填写接待审批单,并附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通讯记录等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六条 接待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宿、用餐、交通等标准参照《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18〕62号)执行。确需超标的,须事先报批。
(二)原则上不安排付费参观游览活动。
第七条 教育基金会举办大型活动或会议,按审定后的活动或会议方案执行;如需安排茶歇,按每人不超过40元的标准列支会议服务费用。
第三章 财务报销
第八条 接待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应及时结清相关费用并办理报销手续。结算应使用公务卡,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九条 报销时须提供完整资料,包括接待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通讯记录等)、现场照片、菜单、支付凭证及发票等。
第十条 接待经费报销审批流程,严格依照《衡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二)以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用;
(三)向其他单位、企业或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四)借业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五)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教育基金会应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向衡阳师范学院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定期向理事会、监事报告接待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十四条 接受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与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衡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衡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待审批单
附件:
衡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待审批单
来访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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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 | (附后) | 来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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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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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成员 (共 人) | 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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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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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安排 | 用餐时间 |
| 用餐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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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时间 |
| 住宿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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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人员 (共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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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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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预算 | 就餐费(元) |
| 住宿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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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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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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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意见 | 分管校领导意见 |
备 注 | 报销时需附本审批单及相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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