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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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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13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衡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的接待管理,防止铺张浪费,促进廉洁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衡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衡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衡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管理费使用办法》,并参照《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教育基金会募捐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接待,是指教育基金会为服务衡阳师范学院建设发展,开展社会捐赠引进、校友资源汇聚、合作项目推进等相关工作需要而组织的接待活动。

第三条 教育基金会接待工作应遵循服务衡阳师范学院发展、有利于募捐、勤俭节约、高效透明、依规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 接待费用属于教育基金会管理费的组成部分,在“日常工作经费”科目中列支。

第二章 接待流程与标准

第五条 教育基金会接待活动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经办人应如实填写接待审批单,并附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通讯记录等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六条 接待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宿、用餐、交通等标准参照《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18〕62号)执行。确需超标的,须事先报批。

(二)原则上不安排付费参观游览活动。

第七条 教育基金会举办大型活动或会议,按审定后的活动或会议方案执行;如需安排茶歇,按每人不超过40元的标准列支会议服务费用。

第三章 财务报销

第八条 接待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应及时结清相关费用并办理报销手续。结算应使用公务卡,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九条 报销时须提供完整资料,包括接待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通讯记录等)、现场照片、菜单、支付凭证及发票等。

第十条 接待经费报销审批流程,严格依照《衡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二)以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用;

(三)向其他单位、企业或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四)借业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五)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教育基金会应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向衡阳师范学院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定期向理事会、监事报告接待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十四条 接受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与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衡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衡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待审批单

附件:

衡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待审批单

来访单位


填报时间


来函

(附后)

来访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来访成员

(共 人)

姓名

单位及职务









接待事由


接待安排

用餐时间


用餐地点


住宿时间


住宿地点


陪同人员

(共 人)


经办人


联系方式


经费预算

就餐费(元)


住宿费(元)


交通费(元)


其他(元)


合计(元)


基金会意见

分管校领导意见

备 注

报销时需附本审批单及相关凭证